白银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4-21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理顺权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外,为完成某些跨部门或跨领域的综合性、阶段性重大工作而设立的承担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任务的临时性、非实体性机构。 
   第三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统一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任务具有综合性、阶段性特点; 
   (二)工作任务跨部门或跨领域,需要经常组织协调; 
   (三)工作任务重大,单个职能部门难以承担和协调。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设立市级议事协调机构: 
   (一)工作任务已在法律法规及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中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通过相关协调配合机制可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三)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责相同或相近的; 
   (四)其它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第五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工作的牵头部门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机构编制部门初审,如确需设立,提请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市委办或市政府办负责机构设立的行文通知。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设立的依据、理由及必要性;机构的类型、名称、职责、组成部门和领导成员;与业务相近的常设机构职能划分;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经费来源;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撤销、更名、调整、改变隶属关系等,按设立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不明确机构规格、不核定人员编制。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牵头部门,除上级另有规定外不单独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不赋予组织机构代码,不单独开设账户。所需工作人员可由牵头部门内部调剂,也可通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解决。 
   第七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刻制的,按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向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所辖县区党委、政府发布指示性文件。 
   第九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二)工作任务已有法律法规及“三定”规定重新明确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 
   (三)国家和省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已经撤销,市级对口设立且工作任务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 
   (四)长期不开展工作且无保留必要的; 
   (五)其它原因需要撤销的。 
   第十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牵头汇同市委办、市政府办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与牵头部门沟通,或向市委或市政府提出纠正意见: 
   (一)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影响工作推进的; 
   (二)工作未能正常开展但有必要保留的; 
   (三)擅自改变职责任务或超越规定职责任务开展工作的; 
   (四)其它需要纠正的情况。 
   第十一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定期清理和公布。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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