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事业机构编制统计指标解释
1、单位全称
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第一名称的全称。
2、其他全称
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
3、规范简称
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的规范简称。
4、习惯简称
指日常工作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的机构简称。
5、批准文号
指由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部门“三定”规定以及由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部门机构编制调整的文件编号。
6、法人证书号
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7、机构规格
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的规格,为选择型指标,如未明确该单位的规格可选“未定级”。
8、行业类别
指按事业单位主体业务属性划分的单位类型,即行业分类,共25大类,每大类又分中类和小类。
9、经费形式
指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有关规定,将事业单位预算形式划分为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两种形式。财政补助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
10、机构属性
指单位的性质。包括:
(1) 县派驻乡镇站所(中心),指县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派驻乡镇的站所(中心);
(2) 乡镇站所(中心),指乡镇政府所属的站所(中心);
(3) 执法队伍,指省(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4) 教学点;
(5) 其他。
11、事业编制数
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财政补助编制数和经费自理编制数。
12、实有人数
指单位中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数,不含编外聘用人员数。
13、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指本单位是否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1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在职人数
指本单位使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编制的人员数。
15、编外聘用人员数
指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且聘用期在两年(含)以上的编外人员数(不包括劳务派遣用工)。
16、借调人员数
指本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从其他单位借调的且借调期为三个月(含)以上的人员数。
17、年度接收军转干部人数
指根据军转干部安置管理部门的计划要求,本单位本年度实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数。
18、开发区管委会事业机构数
指由国务院,省级(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市级(地州盟)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所属的事业机构数。
19、开发区管委会事业编制数
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开发区管委会事业机构财政补助编制数和经费自理编制数。
20、开发区管委会事业机构实有人数
指开发区管委会事业单位中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数,不含编外聘用人员数。
21、事业单位类别
指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 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8〕45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按照现有的社会功能,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个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