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机构编制统计指标解释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4-28 】 【选择字号:

部门

1、机构全称

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 

2、其他全称

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其他机构全称。 

3、规范简称

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的规范简称。 

4、习惯简称

指日常工作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的机构简称。 

5、机构级别

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其他和不定级。 

6、机构类别

指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类别,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别中进行选择。 

(1) 组成/工作部门:组成部门是指省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工作部门是指市级和县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 

(2) 直属特设机构:指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 

(3) 直属机构:指主管政府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4) 部门管理机构:指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由组成/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独立设置的行政机构; 

(5) 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组织协调跨政府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行政机构; 

(6) 临时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行政机构; 

(7) 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 

(8) 驻外地办事处:指省级和市级政府派驻本行政辖区以外的行政机构; 

(9) 其他机构。 

7、批准内设机构数

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 

8、实有内设机构数

指本部门为履行职责需要而实际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 

9、行政编制数

指由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行政编制数。 

10、实有人数

指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录用、调入的,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数。 

11、在编人数

指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数。 

12、部门领导职数

指部门“三定” 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正(副)领导职数。 

13、实有部门领导人数

指实际配备的部门正(副)领导人数。 

14、工勤编制数

指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部门单独核定用于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的编制数。 

15、工勤人员数

指部门使用工勤编制的在职人员数。 

16、借调人员数

指部门因工作需要,临时从其他单位借调的且借调期为三个月(含)以上的人员数。 

17、周转编制数

指按照中央编办《关于为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乡镇下达周转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5号)下达的,用于招录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工作的应届或往届大学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的行政编制数。 

18、年度军转编制数

指机构编制部门当年核增的专为部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行政编制数。 

19、年度接收军转干部人数

指根据军转干部安置管理部门的计划要求,本单位本年度实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数。 

20、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机构数

指由国务院,省级(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市级(地州盟)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所属的行政机构数。 

21、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编制数

指由开发区管委会 “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行政编制数。 

22、开发区管委会实有人数

指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录用、调入的,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数。 

23、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在编人数

指开发区管委会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数。 

内设/下设机构

1、机构全称

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下设机构的全称。 

2、其他全称

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全称。 

3、机构级别

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 

4、机构类别

指部门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 

(1) 内设机构类别:指行政机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未派驻)、离退机构和其他机构。 

(2) 下设机构类别: 

派出机构:指党委和政府派出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处;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纪检监察组(室);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公安分局(派出所)、工商分局(工商所)、地税分局(地税所)、物价所、司法所、统计所和其他机构。 

政法类事业机构:指政法部门下属的目前仍使用或部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事业单位,如科研院所、学校、出版机构、后勤服务机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等。 

政法类直属机构:指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除派出机构、政法类事业机构之外,直接从事执法等职能的政法部门的下设机构。包括公安部门管理的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司法部门管理的监狱、劳教所(队、场),法院法警大队/支队,检察院法警大队/支队。 

其他机构:不能列入上述机构的其他下设机构。 

5、行政编制数

指由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内设/下设机构的行政编制数。 

6、 实有人数

指内设/下设机构中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录用、调入的,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数。 

7、 在编人数

指内设/下设机构中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数。 

8、内设/下设机构领导职数

指部门“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正(副)领导职数。 

9、实有内设/下设机构领导人数

指部门实际配备的内设/下设机构正(副)领导人数。 

 

编办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