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3-31 】 【选择字号:

为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明确分类标准和依据、确保分类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3〕10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14〕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分类原则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方法;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市场化程度和发展方向,先易后难。

二、 分类范围

类别划分的范围是,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

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分类范围。

三、分类标准

科学划分类别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分类工作要严格把握标准,按照一个事业单位原则上承担一个类别职能的要求,对职责明确、任务饱满、运行规范、发展趋势明晰、完全符合某一类别条件的事业单位,直接确定其类别;对兼有多种属性和不同类别特征的事业单位,要在职能剥离转移、机构撤并整合、人员划转的基础上确定其类别。

(一)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简称行政类)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由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或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规定;三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明确授权(明确指向事业单位)。

(二)认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简称生产经营类)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是指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是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三是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

(三)认定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简称公益服务类)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公益一类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或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二是应由财政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三是不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二是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依法获得服务收益;三是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

四、 组织实施

(一) 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3月底前)

1、2014年3月15日前,机构编制部门完成对现有事业单位职责任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职责任务履行等情况的调查摸底,研究制定《分类目录》,初步确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名单(县区与市直同步完成),市直《分类目录》和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名单经省编办审核同意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

2、2014年3月16日至31日,县区《分类目录》和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名单报市编办审核批复,由县区党委、政府批准实施。

(二)分类确认阶段(2014年6月底前)

1、2014年4月30日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原则、标准和条件,对照《分类目录》,提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县区与市直同步完成)

2、2014年5月31日前,按照管理权限对分类过程中涉及机构撤并整合、职责调整、编制划转的进行审批。

3、2014年6月15日前,机构编制部门汇总分类意见,提请同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区与市直同步完成)

4、2014年6月30日前,分类结果批复各部门各单位实施改革。市直和县区行政类事业单位名单分别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4年7月底前)

研究解决遗留问题。各县区在2014年7月底前,将本县区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总结上报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五、 工作要求

全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由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实施。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的要求,做好工作衔接,加快实施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确保完成2014年度阶段性任务,为下一步改革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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