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直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有关办理意见的说明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3-29 】 【选择字号:

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全省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问题的办理意见》(甘事登字2017〕6号)精神,就我市市直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有关办理意见,作如下说明:

1.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刊载事项应当是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证书刊载的机构名称应当为审批机关批准的全称,不得使用简称。证书只刊载1个机构地址,刊载地址应当为该机构主要办事所在地,并且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2.机关群团赋码范围,主要包括:党委、政府所属办公室、组成(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市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部门管理机构和行政机关下属的独立行政机构等。

3.关于政法机关队建制机构,由有管辖权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各类总(支、大)队,具备相对独立的经费和工作场所、其名称可对外开展业务工作的,经有管辖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赋码发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4.关于内设机构,不予赋码发证。

编办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