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第八批取消调整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市级拟取消或停止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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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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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取消或停止执行依据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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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公路上施工、养护需中断交通或绕道通行的许可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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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水电站建设审批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30号) |
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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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道、湖泊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九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38号) |
市、县(区)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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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
市、县(区)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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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决定》(甘政发〔2011〕138号)设定的临时性许可,一年后无新规定。 |
市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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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湿地保护区天然水道和湿地边缘50米内建筑设施许可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30号) |
市、县(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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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预防保护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审核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30号) |
县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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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 |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中已包含 |
市、县(区)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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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设立内、外贸社团审核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九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38号) |
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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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销售非处方药品审批 |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3〕240号)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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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旅游发展规划审核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九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38号) |
市、县(区)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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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航道范围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审核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九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38号) |
市地方海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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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30号) |
市、县(区)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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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30号) |
市、县(区)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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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房地产开发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30号) |
市、县(区)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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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国发〔2013〕19号) |
市、县(区)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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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国发〔2013〕19号) |
市、县(区)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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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市、县(区)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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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市、县(区)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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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
市、县(区)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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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同一行政区划内变更营业场所且不变更名称的机构变更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 |
市银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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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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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取消或停止执行依据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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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三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62号)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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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三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62号) |
市、县(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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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取消内容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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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及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
市、县(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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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组织机构代码办证、换证、变更、查验 |
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 |
市、县(区)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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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拟下放或调整实施机关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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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县区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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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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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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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公安消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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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市、县(区)人社局 |
县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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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木材运输证核发(省内) |
市、县(区)林业局 |
县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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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林业局 |
县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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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清真肉食商品畜禽屠宰人员资格认定 |
市、县(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
县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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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清真食品标志牌使用审批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 |
市、县(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
县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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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的审批 |
市、县(区)水务局 |
县区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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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市、县(区)水务局 |
县区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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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水产苗种生产资格审批 |
市、县(区)农牧局 |
县区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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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农牧局 |
县区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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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畜牧兽医局 |
县区畜牧兽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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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市、县(区)畜牧兽医局 |
县区畜牧兽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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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动物检疫核准 |
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县区动物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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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县区下放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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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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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项目审批 |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县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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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县区下放部分内容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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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下放内容 |
实施机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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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1.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比例不超过40%的项目审批; |
县区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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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县区下放部分内容备案管理制项目目录(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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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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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5亿元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市发改委 |
市、县(区)投资 |
属于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的部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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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县区下放部分内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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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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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不含国家、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等明确不予下放的项目) |
市环保局 |
县(区)环保局 |
属于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竣工验收项目的部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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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砂石开采项目 |
市环保局 |
县(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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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区)、围栏养殖、水产养殖、制种、农业垦殖、农田改造、农产品基地、经济林基地、森林采伐项目、引水配水工程的环评审批 |
市环保局 |
县(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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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不含热力生产和供应)项目的环评审批 |
市环保局 |
县(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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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疗养院、福利院、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批发市场、零售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洗浴场所、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长途客运站、加油加气站、洗车场、城市道路及绿化工程等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的环评审批 |
市环保局 |
县(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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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调整实施机关项目目录(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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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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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酒类广告审查 |
市酒管局 |
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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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清理拟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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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合并依据 |
合并后的 |
现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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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核发 |
县(区)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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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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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县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县、直辖市行政县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县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县、直辖市行政县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县、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县、直辖市行政县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县、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县、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许可 |
县区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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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增加客运班线的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县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县、直辖市行政县域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县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县、直辖市行政县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县、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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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县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道路货物运输、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县区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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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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