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办法

【来源:白银机构编制网 | 发布日期:2011-01-28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为强化和完善机构编制工作,创新管理方式方法,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根据《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办法,是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省上对全省机构编制工作进行考评奖励,通过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达到管住管好机构编制的目的。
  第三条 考评奖励对象:市(州)、县(市、区)政府。
  第四条 考评奖励原则:公开、公正、公平;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鼓励先进、督促后进。
  第五条 考评奖励工作由省编办、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评内容:
  (一)贯彻执行机构编制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实施重大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情况。
  (三)履行“三定”规定情况。
  (四)行政、事业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情况。
  (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情况。
  (六)创新情况。
  (七)加强监督检查情况。
  (八) 年度重点工作情况。
  (九)其它有关重要工作情况。
  第七条 从2010年开始,由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机构编制考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工作条件,开展业务培训等,也可适当用于奖励个人。
  第八条 年度先进集体奖数额按市(州)、县(市、区)总数的30%左右掌握。
  第九条 先进个人的年度考评奖励工作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由市(州)编办、财政局组织实施。并将拟获奖人员名单报省编办备案同意。
  第十条 先进集体的年度考评奖励工作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坚持定性和定量考评相结合,以综合考评为主。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省编办于每年第四季度对考评工作作出安排。
  (二)各市(州)编办、财政局安排本级及所辖县区考评奖励工作,对拟推荐的先进集体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上报。
  (三)省编办、省财政厅对市(州)考评推荐的先进集体进行复核、公示和审定,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获奖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向省编办、省财政厅报告其奖励经费使用情况。省编办、省财政厅应加强对考评工作和奖励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有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外,同时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和奖励物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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