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常识系列三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社会信用代码赋码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指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主体、客体、体制、权力、义务、内容、方式、目的等准则和规定的总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查询办法》。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指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的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分级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2.登记管辖
指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之间,依法受理事业单位登记的范围。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辖的基本形式是级别管辖,即分级登记管理,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3.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制度
指事业单位法人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年度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一项法定制度,具有强制性、时限性、真实性、连续性等特性。
4.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
指通过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实现事业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之间的网上互动,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报告等登记管理业务,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载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等登记事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1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和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
5.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指依照法律或事业单位章程的规定,代表事业单位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5.3事业单位经费来源
指事业单位法人开展业务范围内活动所需经费的获取渠道。
5.4事业单位开办资金
指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
6.事业单位章程
指事业单位为确保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依法制定关于本事业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事业单位章程是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有关部门们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7.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法人资格,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行政行为。
8.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改变业已核准登记的事项进行审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对准予变更登记的更换证书、发布公告的行为。
9.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指事业单位出现被撤销、解散等终止情形时,应当在举办单位的指导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应当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并于清算结束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证明事业单位出现终止情形的文件、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9.1事业单位简易注销登记
指依照《关于试行事业单位法人简易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合并、分立且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采用简化便捷程序办理的注销登记。
9.2事业单位清算
指清理被解散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妥善消灭的程序。
9.3清算组织
指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的一种临时性机构。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9.4清算报告
指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后提出的对申请注销登记单位的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全面计算的书面报告。
10.事业单位撤销登记
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核准登记予以撤销,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核准登记予以撤销的行政行为。
二、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指以公民身份号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整合金融、市场监管、税务、社保、违法违章等信息,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的制度。
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
指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职责权限,为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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