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常识系列二

【来源: | 发布日期:2026-06-22 】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指具有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权限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的的督导、督查、检查、核查、评估、调查、处理、问责等活动的总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目的主要是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严明机构编制纪律,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坚决保证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一、机构编制纪律

指为保障机构编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秩序,要求有关组织和人员必须遵守的各类规定的总称。

二、机构编制核查

指对机构编制资源的实际配置情况进行定期核实、检查分析和规范的活动。

三、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

指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理措施,以及对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

四、机构编制报告制度

指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党组(党委)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每年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机构编制重要事项的制度。机构编制报告制度是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五、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指机构编制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进行动态、实名管理,并与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信息共享,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际配备的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管理方式。

六、机构编制纳入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

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结合巡视巡察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时,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一并进行检查的活动。

七、机构编制管理评估

指各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按照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和程序,对有关机构编制申请事项、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重要依据的活动。

八、三超两乱

指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擅自设置职务名称等五种违反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其中,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擅自设置职务名称,主要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查处和纠正。

1.机构重叠

指同一层级的党委政府或同一部门(单位)中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责相同、相近的机构或内设机构。

2.变相增设机构

指表面上没有增设机构,但事实上增设了机构,以规避机构管理的行为。

3.不定规格变相设立

指不明确机构规格,通过明确领导人员级别来设立超出审批权限的机构,以规避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为。

4.吃空饷

指机关、事业单位以虚报、瞒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

5.超编

指机关、事业单位履行用人程序、按照在编人员管理的实有人数,超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额的情形。

6.超编进人

指机关、事业单位超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配备工作人员,造成实际在编人员数额多于核定的编制数额的行为。

7.自定编制

指各地区各部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自行核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行为。

8.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指机关、事业单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务数量配备领导干部的行为。

9.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指机关、事业单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使得实际配备领导干部的级别高于该机构规格的行为,也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10.高配

指某一职位领导成员行政级别高于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该机构规格相对应的职务层次的行为。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层次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经有权机关批准,一些单位的领导职务层次也可以高于该单位的机构规格。

11.超限额

指在规定的机构数额外,擅自设立机构的行为。

12.挤占挪用编制

指占用或挪用其他层次、领域或岗位编制的行为。如上级占用下级或基层编制,擅自将其他层级、单位的编制挪到本层级、本单位使用等。

13.越权审批机构编制

指超越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批机构编制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编制;另一种是地方党委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编制。

14.条条干预

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直接或间接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工作的行为。

九、机构编制离任审计

指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要求,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

十、“12310”举报电话

指全国机构编制系统受理举报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专用电话,是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的必要措施。

十一、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

指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规则》,对登记的信访举报事项进行筛查,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受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或者举报人受理结果。

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办理

指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规则》,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举报事项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调查核实,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予以处理和问责,并通过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信访人或者举报人。

十二、监督问责

指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各级编委及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应权限,对机构编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追究责任的过程。

1.约谈

指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当面指出相关问题、开展纪律提醒、提出整改要求的一种处理措施。

2.责令说明情况

指机构编制部门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采取的要求其书面说明违规行为的发生背景、决策过程、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的处理措施。

3.下达告诫书

指机构编制部门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采取的以正式书面文本方式指出相关问题、开展严肃批评、进行纪律申诫的处理措施。

十三、责任追究

    指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对违规违纪违法责任人相应追究纪律、行政、民事、刑事责任或者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于公职人员,其实质是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必对等,失职必担责”,目的是实现权为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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