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常识系列一
机构编制工作
指围绕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配备和调整开展工作。机构编制工作具有政治性、人民性、战略性、权威性的基本属性和特质,在加强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深化机构改革、优化党的执政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一、机构改革
指为了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对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这些机构人员的组合方式、运行机制所作的较大调整和变革。
二、体制
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经常使用的有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教育体制、文化体制、行政体制等。
三、机制
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门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过程和方式。在机构编制工作中,主要是指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协调、配合、约束等工作制度和运行方式。
四、职责
指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活动或开展业务工作所享有的职权和相应承担的责任,通常由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三定”规定或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
五、机构
机构编制工作中的机构,指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及这些机构的内部组织。目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机构主要有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
1.党的工作机关
指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
2.人大机关
指人民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3.行政机关
指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4.政协机关
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对于地方各级政协来说,政协机关不仅包括办公厅(室),还有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的其他工作机构。
5.纪检监察机关
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或者派出机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委员会同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6.审判机关
指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主要职责是审判各类案件,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7.检察机关
指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
8.民主党派机关
指为民主党派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而设立的机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我国的民主党派有: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9.群团机关
指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的工作机构,是群众团体机关的简称,例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
10.事业单位
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六、编制
作为名词的编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编制是关于组织机构、职责功能、人员定额、职务名称、工资标准的总称。狭义的编制仅指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机构编制工作中使用的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1.编制种类
指根据机构的不同性质、功能和职责任务,对其人员编制所划分的类别。对人员编制进行科学合理分类,是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基础。实践中,一般把人员编制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企业编制、社团编制等多种类型。目前,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主要核定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1)行政编制
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有关群团机关也使用行政编制。根据编制用途、分配下达方式,行政编制在使用过程中还派生出了一些编制称谓,主要是政法专项编制等。全国行政编制总量由中央统一核定和统一管理,严格进行控制。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审核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地方各级在中央批准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按相关规定调整、分配和使用行政编制。地方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中央编办授权的,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可先行办理后报中央编办备案。
(2)事业编制
指各类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使用范围广泛。事业单位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卫生、农林水利、交通、气象、社会福利等各类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二是经费形式多样。事业编制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可分为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两种形式。三是实行标准管理。根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工作方式等方面特点,一些领域制定了编制标准,如中小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疾控中心等均已出台全国性标准,根据标准来确定人员编制,使之达到科学、合理。四是与财政保障能力关系密切。增加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应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事业编制管理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编制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统一管理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2.编制使用范围
指不同类型编制使用范围。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有关群团机关。事业编制的适用范围广泛,主要用于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以及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少数社会团体也使用了事业编制。
3.领导职数
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领导职数根据单位的性质、职责范围、管理幅度和编制数额等因素确定。中央对领导职数的管理有严格规定和要求。
(1)领导职务
指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等职能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职务,一般包括领导职务的名称和层次。领导职务的名称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置的领导职务的称谓,也是国家政权机构的重要组织制度。领导职务的名称是领导职数管理的源头。规范领导职数管理,首先就要规范领导职务名称。领导职务的名称和设置范围由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编委文件,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并配备相应干部。领导职务的层次是指领导职务的序列等级,根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领导职务层次根据机构规格确定,即一个部门(单位)及内设机构是什么规格,相应的领导职务就是什么层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领导职数核定
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的活动。领导职数核定是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重要内容。核定领导职数应综合考虑部门(单位)所履行的职能、承担的职责任务以及编制规模等因素,按照依法依规、从严管理、稳妥推进的原则进行。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了领导职数标准的,各地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标准核定领导职数。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的,各地要按照“减少领导职数”的原则,从严从紧核定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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